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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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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The floating population),是指人户分离人口中不包括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是指一个直辖市或地级市所辖区内和区与区之间,居住地和户口登记地不在同一乡镇街道的人口。
'''流动人口'''(The floating population),是指人户分离人口中不包括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是指一个[[直辖市]]或地级市所辖区内和区与区之间,居住地和[[户口]]登记地不在同一乡镇街道的人口。  包括寄居人口、暂住人口、旅客登记人口和在途人口。在建筑和运输部门做临时工的外地民工,进城经商、办 [[ 企业 ]] 、就学或从事各种第三产业劳动的外地人口,探亲访友人员,来自外地参加各种会议、展览、购货、旅游的人员,都构成了流动人口。流动人口的构成、数量受城镇性质、所处的地理位置和交通条件所制约。各级 [[ 政治 ]] [[ 经济 ]] [[ 文化 ]] 中心城市,交通枢纽城市,革命与历史纪念性城镇,风景名胜旅游区,生产规模较大的名优土特产区,流动人口就多。
==衡量标准==
衡量流动人口的基本尺度是流动涉及的空间及其持续的时间。在 [[ 空间 ]] 尺度上,可以按流动距离对流动人口进行分类,或按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活动的空间组织形式──区域,将流动人口按不同等级区域进行划分,如省际、县际、乡际流动人口,还可以按农村、 [[ 城市 ]] 两大居住地系统区分为以城市和农村为流动目的地的各种流向的人口。在 [[ 时间 ]] 尺度上,可以按流动人口的出行规律分为定期和非定期流动人口。在定期流动人口中,又可根据当事人离开常住地在外居留时间的长短,划分为每日流动、 [[ 季节 ]] 性流动和周期性流动人口。
除了时间和空间标准外,也可以根据流动的功能、当事人与流动目的地的认同程度等多种标准衡量流动人口。
流动人口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个人或群体在 [[ 社会 ]][[ 生活 ]] 中所必需的义务、活动、物品等在空间上是彼此分离的。从个人或群体的角度观察,一方面是与常住地联系在一起的归属、义务、 [[ 权利 ]]
流动人口和物品,另一方面是常住地以外存在的各种活动、 [[ 机会 ]] 、物品,由此导致人口由常住地向满足各种需求的地点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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