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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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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颁行的《宪法》中的行政区划条文变更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1979年[[国务院]]财经委员会派一批专家调研[[四川省]]产业结构问题,时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所所长刘明夫明确提出了“中心城市”的概念。1982年中共中央第51号文发出了“改革地区体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通知,首先在[[江苏]]试点1983年在全国试行。随后中央又发出《关于地市州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积极试行地、市合并”,并把此作为1983年地方政府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至此市管县体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并且在国家的行政区划序列里,正式将市分为地级市和[[县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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