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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制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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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中国的城市建设历史悠久,古[[长安]]、[[洛阳]]城多次跻身于当时世界最大城市之列。而中国的城市建置历史,可以追溯至[[ 唐朝| 唐代]]以来的府制。民国初年,全国废府,北洋政府最初反对市制,但随着实际统治中国南方的国民政府,设置[[ 广州| 广州市]]——这是中国现代意义上的第一个建制市——以至发动北伐,统一全国,市制亦在全国推行开来。1949年时,中国设置有12个院辖市、56个省辖市(其中47个在内地);这59个市的市制全部被新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规定人口在5万以上的城市可以准予设市。1951年底,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关于调整机构和紧缩编制的决定》中,规定人口在9万以上可以设市。1953年时,大陆留存的县辖市已全部废除。1955年6月9日,[[国务院]]第一次颁布《关于设置市镇建制的决定》规定聚居人口10万以上的城镇可以设市,聚居人口不足10万,但属重工矿基地、省级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规模较大的物资集散地或边远地区的重要城镇,并确有必需时,可以设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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