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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制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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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中国的城市建设历史悠久,古[[长安]]、[[洛阳]]城多次跻身于当时世界最大城市之列。而中国的城市建置历史,可以追溯至[[唐朝|唐代]]以来的府制。民国初年,全国废府,北洋政府最初反对市制,但随着实际统治中国南方的国民政府,设置[[广州|广州市]]——这是中国现代意义上的第一个建制市——以至发动北伐,统一全国,市制亦在全国推行开来。1949年时,中国设置有12个院辖市、56个省辖市(其中47个在内地) <ref> [http://www.docin.com/p-363623226.html glg1949年中国的主要城市ivj],豆丁网,2012-03-17</ref> ;这59个市的市制全部被新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规定人口在5万以上的城市可以准予设市。1951年底,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关于调整机构和紧缩编制的决定》中,规定人口在9万以上可以设市。1953年时,大陆留存的县辖市已全部废除。1955年6月9日,[[国务院]]第一次颁布《关于设置市镇建制的决定》规定聚居人口10万以上的城镇可以设市,聚居人口不足10万,但属重工矿基地、省级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规模较大的物资集散地或边远地区的重要城镇,并确有必需时,可以设市。
1993年5月17日,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设市标准的报告》。为较均衡地布局城镇体系,按人口密度确立了三个市镇设置标准,对中西部地区适当降低了要求。按行政建制进行的[[城市]]人口统计也采取两个统计范围的双轨制,一个是反映城市建成区和郊区的市区人口,另一个是反映整个行政区域内的地区人口。前者更接近人口城市化水平。
2014年11月2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城区(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的城市为[[超大城市]],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为[[特大城市]],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大城市]],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为中等城市,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为小城市 <ref>[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4-11/20/content_9225.htm 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国发〔2014〕51号],中国政府网</ref>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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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Category:540 社會學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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