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啟主選單

求真百科

變更

中英修訂藏印通商章程

增加 33 位元組, 4 年前
背景
1907年6月,中英雙方談判關於藏印通商章程事宜。談判前,英方堅持要有權簽字的西藏官員參加會議。儘管張蔭棠認為其「志與藏人直接,不欲我國干預」,「若一經承認直接交涉,西藏即成獨立國性質」<ref>《张荫棠奏牍》,卷三,第1、50页。</ref>,但勢弱之下只便增派西藏噶倫汪曲結布,攜帶[[噶廈]]議事簽字全權文憑赴會。谈判中,張蔭棠对有损中国主权的内容坚决反对,如提出中、英、藏三方不能并列;各商埠治理权应归中国官吏督饬藏官员管理,中英商务纠纷应各禀请驻藏大臣及[[印度总督]]处理等。经过反复争议,中英双方都有所让步。在有关西藏代表的资格问题上,规定“西藏大吏选派噶布伦汪曲结布为掌权之员”,但他需“禀承张大臣训示,随同商议”;有关各商埠治理权的归属,基本上维持了“应归中国官督饬藏官管理”这一原则。1908年4月20日,《中英修訂藏印通商章程》正式签订,共十五款。根据此章程,英国在西藏有治外法权、会审权,允许英人“在各商埠内租地建筑货栈”等。但在承认1893年(光绪十九年)所订《[[中英藏印續約]]》的原则下,中国收回了对西藏的某些治权。
 
== 參考文獻 ==
{{reflist}}
3,285
次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