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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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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一般的商业银行不同,农村信用合作社“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而非为社会公众提供金融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规定了三种类别的 [[ 商业 ]][[ 银行 ]] :全国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存款、贷款和结算等业务也适用,但不适用于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设立和变更、股权设置、组织机构、财务会计管理、接管与终止、罚则等组织程序性规定。
农村信用合作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按股分红、民主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不是股东大会,而是社员代表大会。常设管理机构不是董事会,而是理事会。不是实行按股份多少计算投票权的“资合”性质,而是按社员或理事会理事的多数投票的“人合”性质的 [[ 组织 ]] 。单个社员的股本上限是2%。例如, “选举社员代表时每个社员一票。”“章程的修改,农村信用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盘,要经社员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必须经社员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的选举和更换,要经理事会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必须经理事会全体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历史==
1996年8月 [[ 国务院 ]] 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农村信用合作社与中国农业银行彻底脱钩。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1999年至2000年,全国各地组建了大批的作为单一法人的县级联社,以及地市联社、省联社或省级信用合作协会。2001年开始改组创办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基础上以新设合并方式发起设立 [[ 农村 ]] 信用合作联社,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 [[ 人民币 ]] 。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