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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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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设立村镇银行之前,农村有三种金融主体,一是农村信用社,二是 [[ 邮政储蓄 ]] ,三是大银行分支机构。但从1998年开始,大银行采取集约经营方针,撤并县级网点,退出中西部省份的县域 [[ 经济 ]] ,信贷资金向中心 [[ 城市 ]] 、向优质客户、向建设项目集中。县域金融出现了真空。[1] 在此背景下,监管部门放开乡镇金融准入,按照规划,村镇银行设立的宗旨就是要实现亲农、扶农、帮农、惠农、建“农民银行”,城镇银行被赋予“立足地方、 [[ 服务 ]] 村镇”的市场定位。中国银监会于2006年12月20日公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银监会将在中西部地区进行包括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三种机构在内的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试点,其中村镇银行是最主要的机构。
==业务==
村镇银行可经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 [[ 政府债券 ]]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以及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村镇银行还可代理政策性银行、 [[ 商业银行 ]] 和 [[ 保险公司 ]] 、 [[ 证券公司 ]] 等 [[ 金融 ]] 机构的业务。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