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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国徽.jpg|300px|缩略图|右|<big>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big>[http://5b0988e595225.cdn.sohucs.com/images/20190923/e2a30e7de2c64fe78c5738868afa1b92.jpeg 原图链接][https://www.sohu.com/a/342716131_498200 来自 搜狐 的图片]]]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 ,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的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f>[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2/c56b129850aa42acb584cf01ebb68ea4.shtml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国人大网,2020-2-24</ref>及其委员长会议的组成人员之一,位列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国家领导人(国家级副职)。
==历史==
1954年3月23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 [[ 中共中央 ]] 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其中用的是“副议长”这一名称。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由此,“副委员长”这一名称在宪法中获得确定。此后的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对“副委员长”这一名称都未作修改。
1954年宪法没有规定副委员长的职权。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副委员长的主要作用是在“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因为 [[ 健康 ]] 情况长期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委员长中推选一人代理委员长的职务,直到委员长恢复健康或者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选出新的委员长为止”。另外副委员长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1975年,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没有规定副委员长的职权。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可以代行委员长的部分职权。”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副委员长的 [[ 职权 ]] 进行了修改。
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均规定,副委员长的人数为“若干人”。
副委员长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五年(1954年宪法每届任期四年)。1982年宪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自第八届全国人大开始,第一副委员长一职由 [[ 中共中央政治局 ]] 委员担任,现任第一副委员长是 [[ 王晨]]<ref>[http://www.xinhuanet.com/2013lh/2013-03/14/c_115030729.htm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简历],新华网</ref>。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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