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 ,是已撤销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组成部门,主管人事工作。
==沿革==
2008年3月15日,第十一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第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方案规定:“组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将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责整合划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建 [[ 国家公务员局 ]]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不再保留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详细职责==
一、 研究制定人事制度改革规划、方案,拟定人事管理政策法规,建立 [[ 科学 ]] 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研究拟定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的政策规定。
二、 拟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结构调整、工资分配的宏观政策,编制国家机关、 [[ 事业单位 ]] 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
三、 管理全国专业技术人员和 [[ 专业 ]][[ 技术 ]] 队伍建设工作。负责高级专门人才规划、培养工作;组织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工作,负责来华(回国)定居专家管理工作;研究完善 [[ 博士后 ]] 制度;负责留学人员回国安置、工作调整和有关的科研经费资助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研究拟定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出入国(境)和国外机构在我国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四、 研究拟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研究拟定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工作,完善 [[ 专业技术职务 ]] 聘任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
五、 完善国家 [[ 公务员 ]] 制度,拟定国家公务员各项管理的政策法规,指导和协调各地方、各部门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
六、 负责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拟定人才流动政策法规,发展、规范人才 [[ 市场 ]] ,建立国(境)外人才机构和组织进入我国人才市场的准入制度,建立和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参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高校毕业生就业 [[ 政策 ]] 的拟定,提出国家急需、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承办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工作;按分工研究拟定“农转非”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七、 研究拟定机关、事业单位和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政策和 [[ 标准 ]] 及调控措施;研究建立地区津贴制度,完善艰苦岗位津贴制度;研究完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八、 研究拟定国家 [[ 奖励 ]] 表彰制度,审核以国家名义奖励表彰的人员,指导和协调 [[ 政府 ]] 奖励表彰工作,审核以国务院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
九、 拟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制定安置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建立与 [[ 社会主义 ]][[ 市场经济 ]] 体制相适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
十、指导和协调有关人事人才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承办政府间有关人事工作协定合作项目的实施工作,负责派往 [[ 国际组织 ]] 职员的管理及协调服务工作,承担国际人力资源机构中中方牵头的协调工作。
十一、负责对政府系统和政府部门的人事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负责人事系统宣传、科研和 [[ 信息 ]] 工作。
十二、承办中央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有关事宜。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