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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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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境事务处 ''' (简称入境处;英语:Immigration Department,缩写作 IMMD),前身为英治时期的人民入境事务处,是 [[ 香港特别行政区 ]] 政府保安局辖下的纪律部队之一,负责出入境事务、打击非法劳工、执行入境条例等。现任署理入境事务处处长为区嘉宏,领导7234名军装人员及1,642名文职人员。
==历史==
1961年6月7日“入境事务队”条例法案进行首读,当时署理辅政司(布政司, 现时称政务司司长)MR. EDMUND BRINSLEY TEESDALE, M.C.于议会内向 [[ 议员 ]] 讲解:“议员们,众所周知,在大部分地区,出入境事务都由独立部门或队伍来管制,但部分 [[ 殖民地 ]] 的出入境管制由警队兼任,现时香港亦一样由警队执行出入境管制,但政府认为现时是改变的时候。分工后会带来一定的好处。现时隶属于 [[ 警察 ]] 入境管制部的警务人员,为着他们的事业发展,会升迁或调任至警队内其他部门,因而负责入境事务部的警务人员的入境管制专业知识及执法经验未能得以延续,由其现时香港正处于一个特殊的情势之中,因此,有需要将入境事务部脱离警队,并成立一个独立的入境事务队伍,由全职负责入境事务的部门首长来掌管,而于警察入境事务部的警务人员调任警队之其他部门后可专注警务工作,而留任的入境事务部警务人员可以在新成立的部门中有令人满意的 [[ 事业 ]] 发展及晋升阶梯。本条例草案目的便是成立一支入境事务队伍,此队伍面对公众的事务队人员须穿着 [[ 制服 ]] 并成为一支纪律部队,所有事务队员均有如消防队及缉私队一样受殖民条例及常规命令约束,若初级人员干犯轻微罪行将交由助理处长处理,并可上诉至处长。本条例的第12条受权事务队人员逮捕权,相关的可逮捕罪行将于其后交代,但相关逮捕权与现时警队在处理有关罪行时一样,条例定明,被拘捕人士若未能被带到裁官面前或被释放,便须于被捕后12小时内带到任何一间警署。纪律部队之处分条文,见条例草案的第四部分,主要而言,均与现时警队的相类同。”
1961年8月2日二读后由全体委员会通过法案条文的第1至23条。然后,三读通过法案。
1961年8月4日入境事务队脱离警队正式成为独立部门。
 
 
[[Category:578 国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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