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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天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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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天普 ''' (1962年9月-),山东昌乐人,曾任 [[石油石化|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 总经理、党组成员。教授级高级 [[ 工程师 ]] [[ 博士 ]] 研究生毕业。
==生平==
1981年,王天普考入青岛化工学院(现 [[ 青岛科技大学 ]] )基本有机化工专业学习。1984年7月加入 [[ 中国共产党 ]] 。1985年7月毕业后进入齐鲁石化公司工作;历任齐鲁石化氯碱厂装置工程师、副厂长,齐鲁石化公司总调度室副总调度长,塑料厂厂长。1993年曾作为中石化集团跨世纪接班人选送到 [[ 大连理工大学管理学院 ]] 学习工商管理,1996年获得MBA学位。1999年3月起任中国石化集团齐鲁石油化工公司副经理;2000年9月起任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 ]] 经理;2011年8月起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
2014年1月11日,因“11·22”青岛输油管道爆炸事件,王天普曾被行政记大过处分。
2015年4月27日晚, [[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纪委 ]] 宣布,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总经理王天普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 [[ 组织 ]] 调查。9月18日,中纪委宣布王天普被开除党籍,移送司法机关。2016年9月26日,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消息: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董事、总经理、党组成员王天普涉嫌受贿、贪污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 [[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 侦查终结后,移送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已向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提起公诉:被告人王天普利用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董事、总经理、党组成员,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副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巨额公共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7年1月24日,南昌中院以受贿罪和贪污罪判处王天普15年6个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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