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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莊水道記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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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莊水道記碑''',於2006年(民國74年)9月13日公告為國家三級古蹟,現為新北市市定古蹟。 ==地理位置==* 現位於[[新北市]][[新莊區]]十八份坑段十八份坑,為1939年(日昭和14年)由黃淵源撰,鄭福仁所書之(新莊水道記)石碑。<ref>{{cite web |url = https://nchdb.boch.gov.tw/assets/advanceSearch/monument/20060913000001 |title = 新莊水道記碑 |work = 文化資產局 |publisher = |accessdate = }}</ref><ref>[https://www.boch.gov.tw/information_190_49290.html 新莊水源地重訪錄],文化部文化資產局,2007-09-18</ref> *日據時代,為解決居民飲水品質和衛生水準,於昭和7年(1932)由新莊街長阿九根向台灣總督府建議,不久奉准溯塔寮坑溪至十八份坑溪上源,成立供水量50萬噸的自來水廠,昭和9年7月水廠完工,並立有「新莊水道記」碑。
==碑碣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