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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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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剥夺政治权利7.jpg|350px|缩略图|右|<big>剥夺政治权利</big>[http://img.findlawimg.com/info/2019/1029/20191029035838784_220wh136.jpg 原图链接][http://china.findlaw.cn/bianhu/xingfazhonglei/bdzzql/ 来自 找法网 的图片]]]
''' 剥夺政治权利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规定的一项附加刑罚,载于第3章第7节,可以单独实施或是和另一种主刑(例如死刑、有期徒刑等)共同实施。据称其目的是限制受刑人参与国家管理和 [[ 政治 ]] 活动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可分有期和终身两种。
==内容==
受刑人在被剥夺政治权利其间,不得享有(即剥夺)下列权利:
* [[ 选举权 ]] 和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担任 [[ 国家机关 ]] 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 [[ 企业 ]] 、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无期徒刑和死刑为终身外,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对于危害 [[ 国家安全 ]] 的罪犯,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 [[ 社会秩序 ]] 的罪犯,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第三章第七节对剥夺政治权利进行了详细规定。
=== 总则第三章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54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 [[ 出版 ]] 、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 [[ 事业单位 ]] 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55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58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 [[ 假释 ]] 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 [[ 法律 ]] [[ 行政法规 ]] [[ 国务院 ]] 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由上述刑法条文,可见:
*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人员,在监狱内服刑时没有政治权利。
 *未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监狱内服刑人员,当然具有政治权利。主要体现在具有选举权。《刑法》规定的政治权利其它3项内容,对于监狱内、监狱外正被执行刑罚的人员,受各项 [[ 法规 ]] 的资格限定条款而被剥夺。例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第18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所以,监狱内服刑人员、监狱外服刑接受社区矫正人员,在村委会没有被选举权,也没有担任村委会成员的任职资格。 
==视频==
===<center>剥夺政治权利 相关视频</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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