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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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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是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于9月27日后选举产生新政府之间时期的中央政府。

==沿革==

集美解放纪念碑“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人民政府成立毛主席在北京天安门上升旗”浮雕。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9月30日,选举产生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选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中南海勤政殿举行第一次会议宣布“中央人民政府”正式履新,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宣布就职[2]。

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央人民政府结束,其法定职权分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国防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承担。

==组织结构==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及以下机构组成,各机构的名称均冠以“'''中央人民政府'''”六个字: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
**[[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
**[[中央人民政府国家计划委员会]](1952年增设)
**各[[大区行政委员会]](1952年增设):
***[[中央人民政府东北行政委员会]]
***[[中央人民政府华北行政委员会]]
***[[中央人民政府西北行政委员会]]
***[[中央人民政府西南行政委员会]]
***[[中央人民政府华东行政委员会]]
***[[中央人民政府中南行政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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