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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木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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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木菴 ''' (1884年-1959年9月16日),原名振堃,字典武,又名清泉,化名何樊木, [[ 湖南省 ]] 桂阳县正和乡八栋新屋村人,中 [[ 华人民共和国 ]][[ 法学家 ]]
李木菴像==生平==
== 生平=清朝时期===
清朝时期1899年,他考取秀才,不久进入[[长沙]][[岳麓书院]]、京师[[国子监]][[太学]]进修。后来,他考入京师法政专门学堂,1905年毕业。之后,他陆续在湘学堂、八旗学堂、政法学堂任教。[[辛亥革命]]后,任[[广州]]地方检察厅检察长。
1899年,他考取秀才,不久进入长沙岳麓书院、京师 ===民 子监太学进修。后来,他考入京师法政专门学堂,1905年毕业。之后,他陆续在湘学堂、八旗学堂、政法学堂任教。辛亥革命后,任广州地方检察厅检察长。时期===
1914年,李木菴去[[福建]]办学,兼理省路局路政。此后任闽侯地方检察厅检察长、闽侯县知事和福建督军公署秘书等职。1925年春赴福建进行士兵运动,联络并争取闽军旅长曹万顺等率部加入[[国 革命军]],其部被编入第十七军,他便出任该军政治部主任。同年夏,他加入[[中 时期共产党]],不久后便参加[[北伐战争]]。
1914 1927 年, 李木菴去福建 他随军经[[浙江]]、[[江苏]]进攻[[南京]],在攻打中受伤。[[四一二政变|四一二事变]]中,他被通缉,只能躲藏在[[上海]]靠卖文字为生,但仍同中共保持联系。1931年曾回湖南家乡,准备组织[[农民]]武装,因被当局发觉,被迫前往[[南京]],开 [[律师]]事务所 兼理省路局路政 后被捕 经中共地下党营救 任闽侯地方检察厅检察长 ,隐居上海 闽侯县知事和福建督军公署秘书等职。1925 [[苏州]]一带。1936 春赴福建进行士兵运动 联络并争取闽军旅长曹万顺等率 被中共地下党组织派往[[西安]],到[[杨虎城]] 加入国民革命军 宪兵营任书记。同年4月、5月 中共西北特别支 被编入第十七军 成立 ,他 便 出任 该军政治部主任。同年夏 宣传委员;是年6月 ,他 加入中 参与组织成立西北各界[[抗日救 共产党 联合会]],任总务部负责人 不久后便 与领导开展西安地区抗日救亡运动,并在东北军和西 军中开展抗日民族统一 线工作,直接参与[[西安事变]]
1927年,他随军经浙江、江苏进攻南京,在攻打中受伤。四一二事变中 [[抗日战争]]爆发后 ,他 被通缉,只能躲藏在上海靠卖文字为生,但仍同中共保持联系。1931年曾 奉命 湖南 家乡, 准备组织农民武装,因被当局发觉,被迫前往南京 在桂阳县东镇乡举办抗日自卫游击干部训练班。1939年 ,开办 律师事务所,后被捕。经 桂阳县战时[[ 共地下党营救后 学]] 隐居上海、苏州一带。1936 任校长。1940 年, 中共地下党组织派往西 搜捕而逃亡,11月辗转到达延 。1941年 到杨虎城部宪兵营 起担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检察长。1943年 书记。同年4月、5月, 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参议员、法律顾问和 共西北特别支部成立,他出任宣传 国解放区行动纲领起草委员会 委员 等职 是年6月,他 与组织成立西北各界抗日救国联合会,任总 加并主持怀安诗社的具体社 部负责人 领导开展西 [[朱德]]、[[徐特立]]等并称“延安十老”。主编《怀 地区抗日救亡运动 诗刊》 并在东北军和 写有《 西北 军中开展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工作,直接参与西安事变 吟》、《解放吟》、《窑台诗话》等诗稿
抗日 [[第二次国共内 争爆发后 ]]期间 ,他 奉命回到家乡,在桂阳县东镇乡举办抗日自卫游击干部训练班。1939 担任[[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委员。1948 年, 开办桂阳县战时 他随中共 学,任校长。1940年,因被搜捕而逃亡,11月辗转 到达 延安。1941年 [[西柏坡]]。在此期间 他积极参与制定或 担任陕甘宁边区高等 草了一些重要 院院长、检察长。1943年任陕甘宁边区 规,如 与草拟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 共同纲领]]》 法律顾问和 《中共 央关于废除 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 解放区 行动纲领起草委员会委员等职;参加并主持怀安诗社 具体社务,与朱德、徐特立等并称“延安十老”。主编《怀安诗刊》,写有《西北吟》、《解放吟》、《窑台诗话 司法原则的指示 》等 诗稿
第二次国共内战期间,他担任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委员。1948年,他随中共中央到达西柏坡。在此期间,他积极参与制定或起草了一些重要法规,如参与草拟了《中国 === 人民 政治协商会议 同纲领》、《中共中央关于废除 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等。时期===
[[中华 人民共和国 时期]]成立后,他出任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党组书记、副部长、中央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央法制委员会刑事法规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全国政协委员。他曾主持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草案,参加《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婚姻法》等法规的起草和审定工作。1955年,任[[最高人民法院]]顾问、[[湖南省]]政协副主席。第二届全国政协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1959年9月16日 ,他 出任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党组书记、副部长、中央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央法制委员会刑事法规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全国政协委员。他曾主持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草案,参加《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婚姻法》等法规的起草和审定工作。1955年 在[[北京]]逝世 任最高人民法院顾问、湖南省政协副主席。第二届全国政协委员 享年75岁
1959年9月16日,他在北京逝世,享年75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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