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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木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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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他随军经[[浙江]]、[[江苏]]进攻[[南京]],在攻打中受伤。[[四一二政变|四一二事变]]中,他被通缉,只能躲藏在[[上海]]靠卖文字为生,但仍同中共保持联系。1931年曾回湖南家乡,准备组织[[农民]]武装,因被当局发觉,被迫前往[[南京]],开办[[律师]]事务所,后被捕。经中共地下党营救后,隐居上海、[[苏州]]一带。1936年,被中共地下党组织派往[[西安]],到[[杨虎城]]部宪兵营任书记。同年4月、5月,中共西北特别支部成立,他出任宣传委员;是年6月,他参与组织成立西北各界[[抗日救国联合会]],任总务部负责人,参与领导开展西安地区抗日救亡运动,并在东北军和西北军中开展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工作,直接参与[[西安事变]]。
[[抗日战争]]爆发后,他奉命回到家乡,在桂阳县东镇乡举办抗日自卫游击干部训练班。1939年,开办桂阳县战时[[中学]],任校长。1940年,因被搜捕而逃亡,11月辗转到达延安。1941年,起担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检察长 <ref>[http://ha.jsjc.gov.cn/zt/ywtt/201805/t20180510_402288.shtml 李木庵:延安时期刑事和解倡导者],淮安市人民检察院,2018-05-10</ref> 。1943年任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参议员、法律顾问和中国解放区行动纲领起草委员会委员等职;参加并主持怀安诗社的具体社务,与[[朱德]]、[[徐特立]]等并称“延安十老”。主编《怀安诗刊》,写有《西北吟》、《解放吟》、《窑台诗话》等诗稿。
[[第二次国共内战]]期间,他担任[[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委员。1948年,他随中共中央到达[[西柏坡]]。在此期间,他积极参与制定或起草了一些重要法规,如参与草拟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