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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负责指导内务部、公安部、司法部、法制委员会和[[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工作 <ref>[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2835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法律图书馆</ref> 。
为进行工作,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可以对这些部门和部门所属的下级机关颁发决议和命令,并审查其执行情况。
*主任
**[[董必武]]<ref>[http://www.mzyfz.com/html/1314/2019-03-14/content-1387108.html 董必武生平],民主与法制网,2019-03-14</ref>
*副主任:
<center>{{#iDisplay:y09295ska7u|560|390|qq}}</center>
==参考文献==
[[Category:政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