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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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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選舉權'''同時喪失之效果)。殊難謂法律另可依此憲法規定而創設候選人之積極資格(如學經歷限制),致與憲法上之平等原則相違。 二 我國行憲之初,即遭重大變故。選民品質亦非自始即臻成熟。憲政建設悉賴政府與人民之通力合作,於艱難處境中,始得逐漸成長。欲效民主先進國家,對於人民之被選舉權''
政治支持,藉與政黨推薦候選人之要件相平衡,並防止人民任意參與總統、副總統之候選,耗費社會資源,在合理範圍內所為適當之規範,尚難認為對總統、副總統之被選舉權為不必要之限制,與憲法規定之平等權亦無違背。又為保證連署人數確有同條第四項所定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由被連署人依同條第一項提供保證金新台幣一百萬元,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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