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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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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历史==
里氏地震规模最早是在1935年由两位来自美国 [[ 加州理工学院 ]] 的地震学家里克特(Charles Francis Richter)和古登堡(Beno Gutenberg)共同制定的。
此标度原先仅是为了研究美国 [[ 加州 ]] 地区发生的地震而设计的,并用伍德·安德森扭力式 [[ 地震仪 ]] (Wood-Anderson torsion seismometer)测量。里克特设计此标度的目的是区分当时加州地区发生的大量小规模地震和少量大规模地震,而灵感则来自 [[ 天文学 ]] 中表示天体亮度的星等。
为了使结果不为负数, [[ 里克特 ]] 定义在距离震中100千米处之观测点地震仪记录到的最大水平位移为1微米(这也是伍德-安德森扭力式地震仪的最大精度)的地震作为0级地震。按照这个定义,如果距震中100千米处的伍德-安德森扭力式地震仪测得的地震波振幅为1毫米(103 [[ 微米 ]] )的话,则震级为里氏3级。里氏地震规模并没有规定上限或下限。现代精密的地震仪经常记录到规模为负数的地震。
由于当初 [[ 设计 ]] 里氏地震规模时所使用的伍德·安德森扭力式地震仪的限制,近震规模 ML 若大于约6.8或观测点距离震中超过约600千米便不适用。后来研究人员提议了一些改进,其中面波震级(MS)和体波震级(Mb)最为常用。
最初的原始震级标度只适用于近震和地方震。1945年B.古登堡把震级的应用推广到远震和深源地震,奠定了震级体系的基础,利用宽频带地震仪记录远震传来的 [[ 面波 ]] ,根据面波的振幅和周期来计算震级。
==震级强弱==
地震震级是衡量地震大小的一种度量。每一次地震只有一个震级。它是根据地震时 释放能量的多少来划分的,震级可以通过地震仪器的记录计算出来,震级越高,释放的能量也越多。中国使用的的震级 [[ 标准 ]] 是国际通用震级标准,叫“ [[ 里氏震级 ]] ”。
==分类==
地震按震级大小的分类情况:弱震:震级小于3 级的地震;
有感地震:震级等于或大于3级、小于或等于⒋5级的地震;
中强震:震级大于⒋5级,小于6级的地震;(如 [[9.7 彝良地震 |彝良地震]] )
强震:震级等于或大于6 级的地震(如 [[ 4·14玉树地震| 玉树地震 ]] )。其中震级大于或等于8 级的又称为巨大地震(如 [[ 汶川地震 ]] )。
国际上使用的地震震级——里克特级数,是由美国地震学家里克特所制定,它的范围在 1 — 10 —10 级之间。它直接同震源中心释放的能量( [[ 热能 ]] 和 [[ 动能 ]] )大小有关,震源放出的能量越大,震级就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