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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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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屆任期前後不同。1950年規定為1年,1954年規定為2年,1966年“文化大革命”開始後,縣建立“革命委員會”,廢縣長職。1979年後恢復設立,規定每屆任期3年。
*縣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領導縣政府的全面工作,具有最終決策權、行政指揮權和人事提名任免權;常務副縣長協助縣長主持縣政府日常工作;其他副縣長根據各自的分工協助縣長進行工作。
==縣長的職責==*中華民國臺灣歷經李登輝總統凍省後,縣長取代省長,成為地方一級行政首長,與省轄市市長位階相同。有時縣市長會仿古制稱為“百里侯”*政府縣長 職責:主持 政府全面工作。負責監察、審計方面的工作,分管監察局、審計局 http://www.yizhou.gov.cn/     河北省易縣人民政府 *縣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領導縣政府的全面工作,具有最終決策權、行政指揮權和人事提名任免權;常務副縣長協助縣長主持縣政府日常工作;其他副縣長根據各自的分工協助縣長進行工作。*縣長負責召集主持縣政府全體會議和縣政府常務會議以及鄉鎮長例會,也可委託常務副縣長召集上述會議。*縣長負責簽署政府發佈的決定、命令、規範性檔以及對外訂立合同,簽署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以及人事任免等檔。*縣長為縣的行政長官。*第一百二十七條 (縣長之職權):  縣長辦理縣自治,並執行中央及省委辦事項。<ref name="國會頻道">{{cite web |url=https://www.parliamentarytv.org.tw/index-link01.html | title= 中華民國憲法 | language=zh | date=1946-12-25 | publisher=國會頻道 | author= | accessdate=2020-06-22}}</ref> ==参考來源=={{Reflist}} [[File:青木宣親.jpg | thumb | 300px | 青木宣親 <br> [http://sports.ltn.com.tw/news/breakingnews/1954901 原圖鏈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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