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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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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允許各種意見與利益有表達的機會,縱使自己的意見被否決,亦會因為意見表達權受到尊重,故國會有調和不同意見,形成共識,消除街頭抗爭,使政府決策具有正當性或合法性之功能。
前已言及,立法機關成員由選舉產生,具有代表人民的性質。因而經國會通過的政策法案或議案,無異表示得到人民的同意。由於有國會以人民的名義為政府背書,故政府的決策、立法、施政乃具有正當性或合法性。<ref name="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cite web |url=http://eaglevisiontimes.nz/2018/10/24/蒲松龄前世与后身的传奇/ | title= 立法機關之功能 | language=zh | date=2007-4-23 | publisher=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 author=楊日青 | accessdate=2020-06-25}}</ref>
==地方立法機關之行政編制==
*依據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三十條[地方立法機關]之行政單位組織如下:
**一、直轄市議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下得分設九組、室辦事。
**二、縣(市)議會置秘書長一人;下分設組、室辦事。其縣(市)人口未滿五十萬人者,得設五組、室;人口在五十萬人以上,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下者,得設六組、室;人口超過一百二十五萬人者,得設七組、室。
**三、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置秘書一人;鄉(鎮、市)人口超過十五萬人者,其代表會得分設二組辦事。
***前項行政單位組織,由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分別於各該組織自治條例擬訂之。
**第三十一條[地方立法機關]編制之職稱及員額,應於各該地方立法機關組織自治條例及其編制表規定之。
***地方立法機關應就其層級、業務性質及職責程度,依其所適用之職務列等表選用職稱,並妥適配置各官等職等員額。
**第三十二條[地方立法機關]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權責機關核定時,其編制員額,應依下列因素決定之:一、員額管制政策及規定。二、業務職掌、功能及各部門工作量。三、預算規模。四、人力配置及運用狀況。<ref name="桃園市議會">{{cite web |url=https://www.tycc.gov.tw/content/law/law_main.aspx?wtp=1&wnd=278&id=173 | title=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 language=zh | date= | publisher=桃園市議會 | author= | accessdate=2020-06-25}}</ref>
==参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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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 青木宣親立法機關.jpg | thumb | 300px | 青木宣親 立法機關 <br> [http://sports.ltn.com.tw/news/breakingnews/1954901 原圖鏈接] ]]
[[Category:500 社會科學總論]]
[[Category:400 應用科學總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