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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增加 1,515 位元組, 4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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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董事,則為公司法101年修法新增的觀念,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非董事,雖形式上並非公司負責人,但實際上控制公司財務、業務、人事等職務,對於公司具有實質上控制權,也必須負擔相關之民事、刑事、與行政責任。
*在法律上,公司被認為是獨立的個體,得獨立享有權利、負擔義務,所以被稱為法人。[米奇]雖然身為公司負責人,對外代表公司向[大寶濃湯公司]簽約,但權利義務歸屬於公司,與[米奇]本人無涉。
*實務上,除公司本身外,常以公司負責人為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倘若米奇以個人名義簽約為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則必須以個人財產負擔保證義務。故建議企業主在簽約成為連帶債務人前,仍須小心再小心。<ref name=" 传奇成鼎律師事務所">{{cite web |url= http://eaglevisiontimeswww.nzcdlaw.com.tw/2018modules/10news/24article.php?storyid=224 | title= 公司負責人的風險與責任 | language=zh | date=2017-12-04 | publisher=成鼎律師事務所 | author= 戴家旭律師 | accessdate=2020-06-26}}</ 蒲松龄前世与后身 ref>==掛名擔任負責人常見 传奇法律問題==*有實際上在做生意、專門賣發票的公司,會找一些不清楚狀況、甚至是找遊民,來擔任人頭負責人,行跡一旦被查獲,公司就放給它倒,另起爐灶,再找下一批人頭。民眾如果是在懵懂或是貪圖一時小利的情況下,成為這些公司利用的對象,最常被追究的就是幫助逃漏稅捐的責任。**凡是經國稅局交叉比對後發現有逃漏稅捐的案件,除了先行政約談以外,也會將案件移送至地檢署處理刑事責任的部分,公司負責人絕對是列為被告,萬一屢傳不到的話,還要面臨被通緝的風險。*需要買發票少繳一點稅的公司,被查獲以後會面臨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的刑責,而賣發票給他的公司,也就是利用人頭擔任負責人的那些公司,提供不實的發票,幫助人家少繳一點稅,我們會論他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逃漏稅捐的刑責,只要條文裡面提到有期徒刑、罰金等用語,都是地檢署管得到的範圍。*同法第71條就說了,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代客記帳業者,如果明知不實而填製會計憑證,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ref name="CS正聲廣播">{{cite web |url= https://www.csbc.com.tw/ 64556 | title= 蒲松龄前世与后身 掛名擔任負責人常見 传奇 法律問題 | language=zh | date=20182020-1005-24 07 | publisher=EagleVision Times CS正聲廣播 | author=Susan JEAN-CS | accessdate=20192020-0106-2226}}</ref>
==参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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