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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尔赛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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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中拟定的和约,虽然战败国能对其提出书面意见,但整体而言是由战胜国强加于战败国的,并不是平等谈判而得,其所达成的是所谓“强制的和平”。最终签订的一系列条约也与十四点和平原则多有出入,比如《[[圣日耳曼条约]]》中禁止德奥合并这一条款即违背了[[民族]]自决原则。而《凡尔赛条约》中将德国在山东特权转交给日本的条款,侵犯了战胜国中国的利益,导致中国代表没有在该条约上签字。对于土耳其过于严苛的《[[色佛尔条约]]》最终也并没有带来近东地区的和平。以上述两点为代表的不合理条款导致这些条约产生了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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