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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運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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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運使'''全稱為'''都轉鹽運使司鹽運使''',元朝始置,專設於兩淮、兩浙、福建等產鹽各省。

明清朝沿用,明代在兩淮、兩浙、長蘆、河東、山東、福建等處設[[都轉鹽運使司]]。[[清朝]]時,[[品等]]為[[清朝官職表|從三品]]。該官職名為統轄地方鹽務的官員,設於[[都轉鹽運使司]]。該官職屬於專任的技術官僚,下設分司,提舉司,鹽課司。民國初年仍設鹽運使,屬[[鹽務署]],1937年,鹽運使公署改組為鹽務管理局,該官職廢除。

鹽運使秩從三品,可由各省[[知府]]升任,聽命於管理鹽政之督撫。全國鹽運使主要設於產鹽的省份,共有鹽運使7人,即直隸、山東、兩淮、兩浙、廣東、四川(宣統二年由鹽茶道改設)、奉天(宣統二年增設)各1人。清初所設河東鹽運使,於乾隆五十七年(1792)裁;福建鹽運使,於雍正四年(1726)改為鹽法道。鹽運使掌督察場民生計,商人行息,適時平其鹽價,管理水陸輸運。鹽運使官署稱為「都轉鹽運使司」,其下設有經歷(從七品)、知事(從八品)、巡檢(從九品)及庫大使(正八品)等職官。

鹽法道秩正四品,其職權與鹽運使相同。全國共設鹽法道13人,分別為山西、福建、雲南、江南、江西、湖北、湖南、陝西、廣西、四川、河南各1人,甘肅2人。鹽法道屬員有經歷、巡檢等官,其品秩、職掌與鹽運使司屬官相同;其不設屬員的省份,則以運同(從四品)、運副(從五品)、運判(從六品)及課大使等兼理其事,此外在一些省份還設有鹽課提舉司提舉、監掣同知及鹽課司大使、鹽引批驗所大使等官員<ref>李理著.清代官制與服飾.遼寧民族出版社,2009.01.第129頁</ref>。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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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文良,中國官制史,1993年,臺北,文津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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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清朝鹽運使| ]]
[[Category:清朝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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