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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肚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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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大肚王国.jpeg|有框|右|<big>大肚王国</big>[http://img3.laibafile.cn/p/m/311561151.png 原图链接][http://bbs.tianya.cn/post-no05-506781-1.shtml 来自 天涯社区 的图片]]]
在鼎盛时期的领域范围南端约到 [[ 鹿港 ]] ,北方则可至桃园以南之地(后来的范围则在大肚溪上中下游的流域)。荷兰时期的领域范围主要在今天的 [[ 台中市 ]] ,以及 [[ 彰化县 ]] 北部和南投县的一部分,其性质推测可能为一松散的部落联盟,因为其政体无文字证据证明具有组织和有效率的统治形式。
==统治者==
大肚王有文献记载且较能考证的 [[ 君主 ]] (白昼之王)有两位,分别是甘仔辖·阿拉米(荷兰文:Camachat Aslamie)和甘仔辖·马禄(荷兰文:Camachat Maloe)。汉人称Aslamie为Quataong, [[ 学者 ]] 翁佳音推测可能系闽南语Hoan-á-ong(番仔王)的转讹。荷语称其为Keizer van Middag,台湾原住民则称之为Lelien,意为白昼之王。历任大肚王皆以“甘仔辖氏”为统治者之姓氏,而甘仔辖也是拍瀑拉语的别称。甘仔辖·阿拉米于1648年驾崩后,其外甥甘仔辖·马禄继任大肚王。马禄继位后,由于尚年轻,所以与 [[ 荷兰东印度公司 ]] 交涉时,大部分都由其继父Tarraboe持藤杖出席集会,且因当时大肚社系倾向以女性核心来维持家系,当地实权在马洛的外祖母手中。
==统治性质与内涵==
有学者认为,荷兰文献中的大肚王之“王”与 kingship [[ 概念 ]] 不一定相同。
1722年( [[ 康熙 ]] 六十一年),出任巡台御史的黄叔璥在他的《台海使槎录》一书中,有这样的记载:“大肚山形,远望如百雉高城,昔有番长名大眉。”说 明17 明[[17 世纪 ]] 台湾中部确实有一个“番长”存在,而其可能是跨部落的。
“王”的角色,是在祭典仪式中扮演对众人祈福的角色,社众对“王”呈贡猎物。“王权”的内涵,包括对辖下之社发生纷争时担任仲裁,并提供实质庇护的能力。此一属巴布拉族的“王”,辖下统治19或20社,包含巴布拉、巴则海、道卡斯、洪雅、巴布萨等不同语族;依据 [[ 苏格兰 ]] 人大卫·莱特(David Wright)的记载,大肚王国最强盛的时候曾统治27个部落<ref>[https://www.sohu.com/a/154869911_703738 如何回应外国同学“台湾不是中国的”的言论? ],搜狐,2017-07-06 </ref>,只是后来有9至10部落独立。“王”所属的大肚南社倾向以女性为核心来维持家系;王外出时的仪式性权力展现并不明显,只有一、二名随从跟随,也没有定夺属民生死的权利。
“大肚王”透过流域体系建立的 [[ 政治 ]] 主权,具有地理环境相对稳定、握有河口区位等地理因素的基础,利于在当时的背景下,透过流域体系建立跨语族的统治;然后,“王”的统治内涵,再透过诸如控制首获猎物权、仲裁属民世俗纷争、提供部分实质庇护,与扮演祭仪中的象征性角色等含括 [[ 经济 ]] 、 [[ 政治 ]] 、军事与意识型态上的实践,形塑出以“王”为统治范围——以河口一带为权力核心、流域体系为空间 [[ 网络 ]] 的区域轮廓。
==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