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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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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1635年,[[荷兰]]当局发起征服行动,与原住民部落订定麻豆协约,确立[[荷兰人]]为领主、原住民为封臣的封建关系 <ref>[http://help.3g.163.com/14/1012/21/A8CTN64E00964KSD.html 解密荷兰人殖民统治下的台湾],网易新闻,2014-10-12 </ref> 。1636年2月20日,在新港社举行第一次的村社集会,1641年,此项集会称之为地方会议,1644年~1659年,年年举行。
==概要==
大员当局把台湾画分成北部地方会议区、南部地方会议区、淡水地方会议区、卑南地方会议区四大区域 <ref>[https://www.douban.com/note/521352528/ 台湾简史-摘要1至清廷台湾建府],豆瓣,2015-10-20</ref> ,原住民依其所属区域推举代表与会。会议系分区召开,开会日期亦有不同,南部、北部皆由长官主持,并于赤崁开会;淡水及卑南分别由驻于[[安东尼堡]]、卑南社的代表主持。原则上每年开会一次,也有因故停会,1657年就因南台湾爆发[[天花]],仅于淡水地方开会。
地方会议主要系确认原住民对长官的从属关系,以维系所属村社与公司所签的协约,亦有[[仲裁]]纠纷、训示原住民须尽职责等涵义。若有新长官上任,原住民须宣誓效忠新长官,会议同时也改选村社首长,并授予其象征权威的藤杖,而卸任者必须缴回受颁的藤杖,表示不再拥有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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