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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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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CRC)是一项有关儿童权利的[[国际公约]]。联合国在1989年11月20日的会议上通过该有关议案 <ref>[http://www.law-lib.com/fzdt/newshtml/100/20111220150051.htm 【1989年11月20日】《儿童权利公约》获联合国大会通过],法律图书馆,2010-11-20</ref> ,1990年9月2日生效。
《儿童权利公约》适用于全世界的[[儿童]],即18岁以下的所有人。
《儿童权利公约》定下共54项条款和3个任择议定书。公约定义的儿童是指[[年龄]]18岁以下的每一个人,除非缔约国的法律另有订明。公约保障了儿童的生存和全面发展,使其免受剥削、虐待或其他不良影响,同时确保儿童有权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交生活。
《儿童权利公约》首41项条文保障每一位儿童的权利,必须受到重视和保护,并根据公约原则 <ref>[https://www.sohu.com/a/107046700_391076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关于儿童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 ,搜狐,2016-07-22</ref> 实践;第42至45条,阐述政府的义务,包括如何推广和实践公约等,要求缔约国定期提交报告检讨公约的实施情况。46至54条则为缔约、修订条文的程序和[[联合国]]在公约中的角色。另外,公约下的“儿童被卷入武装冲突”和“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分别于2002年1月18日和2月12日生效;关于个人来文制度的任择议定书,则于2014年4月14日生效。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
4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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