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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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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厅承担贵州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和贵州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负责实施国家学位制度,承办贵州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2018年11月,将贵州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更名为贵州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与贵州省教育厅合署办公。

==历史沿革==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教育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设立中共贵州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委教育工委"),与省教育厅合署办公。

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机关行政编制为93名。其中:厅长(教育工委书记)1名、副厅长4名、教育工委副书记2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督学(副厅长级,不计入核定非领导职数基数)2名,处级领导职数28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5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毕业生就业政策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省教育厅等部门拟订。

建立科技工作重大问题会商机制。省科学技术厅与省教育厅等部门建立会商机制,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措施建议。

技工学校管理的职责分工。维持省教育厅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两部门现有分工不变,工作中须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协调和监督实施,起草地方性教育法规草案及有关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加强全省基础教育工作的统筹管理,以农村教育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农村和民族地区倾斜,促进教育公平,指导与评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

(三)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指导义务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

(四)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职业教育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五)统筹管理各类高等教育、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和继续教育等工作,深化高校管理体制改革和教学改革,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六)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监督全省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管理国内外对我省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七)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八)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指导管理,贯彻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九)规划、指导全省教育系统党的建设、思想道德建设和统战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干部队伍建设,参与考察高等学校领导班子,提出领导班子充实调整方案。

(十)规划、指导全省各类各类学校德育、法制宣传教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指导高等学校的稳定工作。

(十一)主管全省教师工作,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统筹规划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十二)负责各类高等、省属中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制定各类高等学校和省属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指导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

(十三)规划、指导教育系统自然科学、哲学和社会科学研究,指导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

(十四)组织指导教育方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指导教育系统对外宣传和对外汉语教学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与交流。

(十五)承担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和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六)负责实施国家学位制度,承办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十七)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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