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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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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主要负责起草卫生和 [[ 计划生育 ]] 、中藏蒙医药事业发展的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政策规划、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 [[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 ,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主要职责==
1、负责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藏蒙医药事业发展的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政策规划、 [[ 标准 ]] [[ 技术 ]] 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2、负责制定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 [[ 传染病 ]] 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3、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 [[ 职业卫生 ]] 、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 [[ 饮用水 ]] 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 [[ 食品 ]] 安全地方标准。
4、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 [[ 政策 ]] 措施,指导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5、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医疗机构实施准入管理。实施卫生 [[ 专业 ]] 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6、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 [[ 药品 ]] 价格政策的建议。
7、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制定 [[ 青海省 ]] 基本药物增补目录,拟订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配送、使用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基本药物目录内 [[ 药品 ]] 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参与拟订药品法典。
8、负责完善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监督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 [[ 人口 ]] 数量。
9、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 [[ 家庭 ]] 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 [[ 经济 ]] 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10、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 [[ 组织 ]] 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11、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 [[ 医师 ]] 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
12、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 [[ 医学 ]][[ 教育 ]] 和继续医学教育。
13、指导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推动执法重心下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14、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 [[ 信息化建设 ]] 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实施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开展与 [[ 港澳台 ]] 的交流与合作。
15、拟订中藏蒙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16、负责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重要 [[ 会议 ]] 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17、承担省委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省防治 [[ 艾滋病 ]] 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8、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文献==
[[Category:政府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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