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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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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一)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 [[ 地方性法规 ]] 和政府规章草案,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 [[ 基金会 ]] 、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指导和监督州(市) [[ 社会团体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拟订优抚政策、 [[ 标准 ]] 和办法,负责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指导全省优抚工作,承担 [[ 云南省 ]] 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和 [[ 军队 ]] 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安置政策和计划,指导军供站、军队离退休人员服务的工作。
(五)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评估并统一发布灾情,申报、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承担云南省减灾委员会有关具体工作。
(六)牵头拟订 [[ 社会 ]] 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医疗救助 ]] 、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工作。
(七)拟订行政区划管理 [[ 政策 ]] 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的迁移审核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审批。
(八)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 [[ 基层政权 ]] 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 [[ 社会 ]] 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众权益保障工作;拟订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 [[ 职业 ]] 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有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参与拟订在滇国际难民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在滇难民的临时安置和遣返事宜。
(十二)承办 [[ 云南省人民政府 ]] 交办的其他事项<ref>[http://ynmz.yn.gov.cn/preview/channel/150.jhtml 云南省民政厅机构职能],云南省民政厅</ref>。
==机构设置==
另设直属机关党委和离退休人员办公室。
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纪检组、监察室
参公管理 [[ 事业单 位1 位]]1 个: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内设三个处室:综合处、组织联络处和宣传调研处)
厅直属正处级事业单位8个:省民政厅信息中心、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省救助管理站、省殡葬事业管理服务中心、省军队离退休人员服务中心、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省假肢矫形康复中心。
处级单位1个: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办公室
厅直属副处级事业单位4个:省民政厅 [[ 机关 ]] 服务中心、省军供站、省地名档案馆、省收养中心 。 厅直属[[正科级]]事业单位3个:省荣军招待所、省民政服装厂、省老年之家敬老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