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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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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 [[ 行政审批 ]] 事项。
(二)取消指导 [[ 水利 ]][[ 行业 ]] 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将承担的2006年9月1日前已建和在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工作职责划给省扶贫移民局。
(四)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 [[ 安全 ]] ,促进 [[ 水资源 ]] 的可持续利用。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五)加强对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的 [[ 招标 ]] 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 [[ 法律 ]] 、法规,起草有关 [[ 地方性法规 ]] 和规章。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全省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 [[ 投资 ]] 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省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 [[ 生态环境 ]] 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省和跨市(州)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和 [[ 水源 ]] 地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江河 [[ 湖泊 ]] 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 [[ 饮用水 ]] 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防治水旱 [[ 灾害 ]] ,承担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 [[ 水 ]] 工作。拟订全省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水文工作。负责 [[ 水文 ]] 水资源监测、全省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 [[ 水域 ]] 水质通报和全省水资源公报。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全省重要江河、湖泊、 [[ 水库 ]] 、 [[ 滩涂 ]] 的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或跨市(州)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防治 [[ 水土流失 ]] 。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省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重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重点 [[ 水土保持 ]] 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协调牧区水利工作,指导 [[ 农村 ]] 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规定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十)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市(州)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 [[ 安全生产 ]] 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大坝、水电站大坝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十一)开展水利科技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水利行业的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成果管理,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十二)负责水产渔政工作。拟订渔业资源保护、利用规划,负责全省渔业生产,指导水产品加工、流通和市场建设,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水生 [[ 动物 ]] 的防疫、境内检疫工作以及渔药、渔饲料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负责 [[ 水生生物 ]][[ 自然保护区 ]] 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实施渔业环境监测,牵头查处渔业 [[ 污染 ]] 事故,协调仲裁重大渔事纠纷,查处重大渔政案件,负责渔船管理,指导渔业安全生产。
(十三)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Category:政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