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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建设厅的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 [[ 行政审批 ]] 事项。
(三)取消住房和 [[ 城乡建设 ]] 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四)加快建立 住房保障体系,完善 [[ 廉租住房 ]] 制度,着力解决 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 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 [[ 节能 ]] ,改善人居 [[ 生态环境 ]] ,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六)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七)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 [[ 人民政府 ]] 确定 市政 [[ 公用事业 ]] 、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 [[ 城市 ]] 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全省廉租住房政策及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及省上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 [[ 组织 ]] 实施。
(二)承担推进 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省情的 [[ 住房政策 ]] ,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省 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改革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 [[房地产| 房地产业 ]] 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 [[ 经纪 ]] 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 [[ 住房公积金 ]] 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全省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五)承担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的责任。指导全省建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全省工程建设、 [[ 建筑业 ]] 、勘察设计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全省 [[ 建筑 ]] 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省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六)承担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 [[ 工程勘察 ]] 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七)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 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及抗震设防的地方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省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 [[ 经济 ]] 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 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八)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省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 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省政府交办的 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 [[ 经济政策 ]] 。
(九)研究拟订全省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 安全 ]] 和应急管理工作,拟订全省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对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核上报,负责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主管部门审核 [[ 世界自然遗产 ]] 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 [[ 历史文化名城 ]] (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省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 [[ 安全 ]] 及危房改造,指导 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省重点镇的建设。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 [[ 节能 ]] 、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Category:政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