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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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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是 [[ 陕西省人民政府 ]] 的工作部门,根据《 [[ 中共中央 ]][[ 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 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 〉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的。
==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 [[ 人力资源 ]] 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 [[ 行政审批 ]] 事项。
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综合协调 外商 [[ 投资 ]] 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1.将拟订本省人员出境就业管理 [[ 政策 ]] 并组织实施职能划给省商务厅。
2.将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评估认定工作交给 [[ 事业单位 ]] 或社会中介组织。
(四)增加的职责。
国家外专局交给 地方政府的“ [[ 国务院 ]] 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 [[ 人力资源 ]] 优势。
2.加强统筹全省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 [[ 服务 ]] 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全省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 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加强统筹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 [[ 基本养老保险 ]] 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5.加强全省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 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6.加强全省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 [[ 农民 ]] 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7.加强引进高层次专家和紧缺专家的职责,提高引进外国 [[ 专家 ]] 的层次。
8.加强出国(境)培训总量控制,优化出国(境)培训结构,提高出国(境)培训质量。
(一)贯彻实施国家人力资源和 [[ 社会保障 ]] 的政策法规,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 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 [[ 人力资源 ]] 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 配置。
(三)负责全省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全省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 [[ 农村 ]] 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省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全省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统筹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 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
(五)负责全省就业、 [[ 失业 ]] 、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省就业形势稳定和 [[ 社会保险基金 ]] 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宏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机关、 [[ 事业单位 ]] 人员 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 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 [[ 博士后 ]] 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负责管理全省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 留学人员来陕工作或定居政策。加强 [[ 国际 ]] 交流与合作工作,制定派往 [[ 国际组织 ]] 职员管理制度;管理来陕工作的外国专家,归口管理全省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留学人员来陕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 [[ 教育培训 ]] 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负责全省行政机关 [[ 公务员 ]] 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 [[ 农民 ]] 工合法权益。
(十二)统筹拟订全省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 [[ 仲裁 ]] 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拟订消除非法使用 [[ 童工 ]] 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 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 案件。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Category:政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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