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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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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中共吕梁市委、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吕发[2009]32号),设立吕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职能调整==

(一)增加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职责,承担市直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职责。

(二)加强市直机关事务管理、保障、服务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机关后勤体制规划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全市机关事务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市机关后勤系统先进单位、个人的评比和表彰工作;指导市内公务接待工作。

(二)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产权界定、清查登记等有关工作。

(三)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权属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办公用房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配、统一维修;负责市直机关办公用房基本建设、维修计划的编制和申报;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单位用地管理工作。

(四)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选择实施机构;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集中住宅的建设和物业管理工作;负责市直机关使用国家划拨和征用的土地以及利用财政资金投资兴建、购置的住房及相应土地的权属管理;负责市直机关周转住房、廉租房建设及危房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按有关政策拟定市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住房保障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市委、市政府领导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等有关部门公务用车的统一管理;承担市委、市政府领导和有关市级领导日常公务用车以及全市大型会议(活动)的用车服务;负责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的定编:配备、更新和报废工作。

(六)负责市委、市政府领导及有关市级领导行政经费预算和支出管理;制定政府采购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相关采购项目。

(七)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负责市直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机关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

(八)负责对机关大院及所辖住宅治安、警卫、保卫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协调武警、驻地公安共同搞好机关大院及市级领导驻地的安全保卫、警卫和消防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机关大院内大型活动、重要会议的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公安部门搞好机关大院信访秩序维护工作。

(九)负责市直机关后勤综合服务管理工作。

(十)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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