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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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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内容==
朔州市环境保护局是 [[ 朔州市 ]] 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政策、方针和 [[ 法律 ]] 、法规。参与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及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拟定地方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 [[ 污染 ]] 防治规划和 [[ 饮用水 ]] 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二)负责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依法进行环境保护 行[[ 行政强制 ]] 、 [[ 行政处罚 ]] 、 [[ 行政复议 ]] 和 [[ 行政应诉 ]] ;牵头组织联合执法;对环保治理重点县(区)人民政府执行环保 [[ 法律法规 ]] 情况进行监督。
(三)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突发污染事件和 [[ 生态破坏 ]] 事件的调查处理及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四)承担省、市污染物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 [[ 排污许可证 ]] 制度并监督实施;实施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五)负责提出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 [[ 投资 ]] 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指导、管理、监督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 [[ 环境污染 ]] 治理 [[ 资金 ]] 和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六)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组织审查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社会经济、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等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草案和 [[ 规范性文件 ]] 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权限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区域、流域限批制度。
(七)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 [[ 水体 ]] 、 [[ 大气 ]] 、 [[ 土壤 ]] 、 [[ 噪声 ]] 、 [[ 光 ]] 、 [[ 恶臭 ]] 、 [[ 固体废物 ]] 、 [[ 危险废物 ]] 、 [[ 化学品 ]] 、 [[ 机动车 ]] 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三同时”(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限期治理、末位淘汰、环境工程监理、上市及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八)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定生态保护和农村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统一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 [[ 自然保护区 ]] 、 [[ 风景名胜区 ]] 、 [[ 森林公园 ]] 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 [[ 野生动植物 ]] 保护、 [[ 湿地 ]] 环境保护、 [[ 荒漠 ]] 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 [[ 农村生态环境 ]] 保护;监督 [[ 生物技术 ]] 环境安全,牵头 [[ 生物 ]] 物种(含 [[ 遗传资源 ]] )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九)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 [[ 电磁辐射 ]] 、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参与 [[ 核事故 ]] 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十)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管理工作。制定市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 [[ 污染源 ]] 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 [[ 环境 ]] 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一)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监督实施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与污染控制标准;组织开展强制性 [[ 清洁 ]] 生产审核;参与指导和推动 [[ 循环经济 ]] 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二)开展全市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组织协调国外环境保护项目、资金、 [[ 技术 ]] 的引进工作;组织协调、承办环境保护国际条约中有关本市的履约工作;协调处理涉外和市际间环境保护事务。
(十三)组织、指导、协调和开展环境保护宣传 [[ 教育 ]] 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 [[ 生态文明建设 ]] 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负责环境保护奖惩工作。
(十四)监督、指导县(区) [[环保| 环境保护 ]] 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全市环境保护系统队伍建设;承担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