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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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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职责==
1、加强社会管理职能。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检查 安徽省的防震减灾工作。负责拟定有关防震减灾的方针、 [[ 政策 ]] ,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2、加强行业管理职能。指导市、县防震减灾工作,对省级以下(含省级)地震台网(站)实行统一规划,资源共享。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3、建立健全安徽省 [[ 地震 ]] 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和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
4、承担安徽省人民政府 [[ 抗震救灾 ]] 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的职能;负责震情和灾情速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 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
5、组织编制安徽省 [[ 防震减灾 ]] 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的建立、完善和管理。
6、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震灾预防工作体系。管理 地震 [[ 安全 ]] 性评价工作,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资格审查认证和任务登记。管理以地震动参数和烈度表述的 抗震设防标准,审定省级以下重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指导和监督抗震设防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预测;制定本行政区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 [[ 教育 ]] 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防震减灾宣传报道。
7、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因地制宜地开展地震应急、救援 [[ 技术 ]] 和装备的研究与开发;在有条件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和培训省地震 [[ 紧急救援 ]] 队伍;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 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系统。
8、推进地震 [[ 科学技术 ]] 现代化;组织开展地震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开展地震科学技术国际合作与交流;指导和管理与防震减灾事业有关的学会、协会工作。
9、管理主要由地方投资并主要为地方防震减灾工作服务的一般项目。
==参考文献==
[[Category:政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