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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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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作市国土资源局 ''' ,根据《中共焦作市委 [[ 焦作市人民政府 ]] 关于印发〈焦作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焦文〔2010〕16号),设立焦作市国土资源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2018年12月22日, [[ 焦作市 ]] 机构改革方案发布,组建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不再保留焦作市国土资源局。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 [[ 行政审批 ]] 事项
(二)将土地评估机构和人员资质认定职责交给 [[ 行业 ]] 协会
(三)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 [[ 土地 ]] 管理制度
(四)加强 [[ 国土规划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五)加强 [[ 矿产资源 ]] 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对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六)加强对县(市)区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直接查处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市 [[ 土地资源 ]] 、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职责。拟订全市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地方性政策;落实国家、省国土资源调控政策,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制定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措施;按照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要求制定全市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规范操作程序和办法;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优化配置全市国土资源的职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市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科技规划、其他 [[ 国土资源 ]] 专项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导、审核全市各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参与报市政府审批和经市政府报 [[ 国务院 ]] 审批的 [[ 城市总体规划 ]] 的审核;确定和批准设立市级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区。
(三)负责规范全市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查处违法案件、调处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和 [[ 地质 ]] 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与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四)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 [[ 职责 ]] 。贯彻落实国家耕地保护 [[ 法律 ]] 、法规和政策,牵头制定并实施全市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指导和监督全市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负责市城区耕地保护、基本农田划定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承担报市政府审批和经市政府报国务院或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五)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职责。 [[ 组织 ]] 、指导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动态监测、土地确权、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负责市城区土地资源调查、土地统计、动态监测以及土地分等定级、地籍测绘工作;负责市城区国有土地、 [[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 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除宅基地外)的登记、发证工作。
(六)负责全市的测绘管理工作。编制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测量标志保护和测绘成果管理;负责全市基础测绘项目及大型测绘工程项目的审批和成果验收工作;负责全市各类测绘单位资格审查认证上报和测绘任务登记工作;监督管理地籍测量质量,确认地籍测绘成果;负责全市测绘行业技术培训、 [[ 质量 ]] 管理、科技开发工作;依法查处测绘违法案件。负责市城区的测绘、坐标系统的建立、修正及保护工作;负责测绘成果 [[ 档案 ]] 的管理工作。
(七)承担全市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职责。组织、指导全市土地的征用、划拨、出让以及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建设用地工作;承办由市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由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征用的组织、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市城区土地的统一征用、划拨或出让工作;负责市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作价入股、转让、 [[ 租赁 ]] [[ 抵押 ]] [[ 交易 ]] 以及政府收购、储备等工作;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全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八)负责组织、指导全市 [[ 基准地价 ]] [[ 标定地价 ]] 的调整,落实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指导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工作;负责市城区基准地价的调整和标定地价的确定工作,承办评估后 [[ 土地使用权 ]] 价格的确认工作。
(九)负责全市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和地质勘查成果;依法合理配置矿产资源,负责采矿登记发证管理工作,负责采矿权租赁(承包)经营审批和建设项目压覆矿床审批工作,负责有关储量报告的审核及开发利用方案的核准工作;参与区域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的制定及实施;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推行 [[ 矿产资源 ]] 有偿开采使用制度;依法对 [[ 采矿权 ]] 转让进行审查;调处采矿权属纠纷;对矿产资源包括地下水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十)承担全市地质环境保护的职责。组织编制地质环境保护、监测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参与编制 [[环保| 环境保护 ]] 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有关中外合资、合作与外资在我市区域内开展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有关 [[ 国际组织 ]] 的重大活动。
(十二)组织、指导全市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及测绘管理的科学技术工作及 [[ 法律 ]] 、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市地质科技项目的实施;负责市城区土地、矿产资源及测绘管理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工作。
(十三)指导全市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信访工作,负责办理市城区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 [[ 信访 ]] 案件。
(十四)监督、检查 [[ 国家 ]] 、省和市财政拨付的国土经费、专项经费及其他资金的使用情况。
(十五)负责所辖县(市)国土资源 [[ 行政主管 ]] 部门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 [[ 法律 ]] 、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审批、审核、核准等事项。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Category:政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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