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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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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协助国家货币政策的贯彻落实,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等金融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督促金融机构执行和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政策、决定和工作部署,协调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加大对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持。
(二)研究拟定全省金融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促进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协调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研究分析[[经济]]金融形势,提出改善金融[[环境]],加强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和政策建议 <ref>[https://law.lawtime.cn/d345891350985.html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律快车,2005-10-14 </ref>
(三)协调、组织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管理;协助和配合中央驻苏金融管理机构对地方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等金融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负责地方政府与驻苏中央金融机构的联系;协调解决[[金融业]]改革与发展中应由地方解决的矛盾和问题。
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陆续增加了部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小额贷款公司。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和监管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专门负责。《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07〕14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9〕132号)等文件明确,省金融办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监管 <ref>[http://www.jiangsu.gov.cn/art/2011/1/27/art_46144_2544857.html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意见],江苏省人民政府,2011-01-27</ref>
再担保行业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各级政府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要求,指定相应部门负责本地区担保机构的审批和监管。《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19号)明确规定,省金融办负责融资性再担保机构的审批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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