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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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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 [[ 行政审批 ]] 事项。
(二)将 [[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 的行政管理职能划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 [[ 社会救助 ]] 体系建设。
(一)贯彻民政工作 [[ 法律 ]] 、 [[ 法规 ]] 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工作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组织指导全市的 [[ 拥军优属 ]] 、拥政爱民活动;主管双拥、优抚和烈士褒扬工作,监督实施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审核报批、褒扬革命烈士;负责评残工作;指导全市优抚医疗事业单位、光荣院和烈士纪念 [[ 建筑物 ]] 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简称军休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 [[ 退役士兵 ]] 、转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军工(遗属)的有关 [[ 政治 ]] 、生活待遇。指导全市军地两用人才培训。
(五)组织、协调全市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情预报,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承办全市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指导灾区开展 [[ 生产自救 ]] ;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灾区优惠政策。
(六)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 [[ 医疗救助 ]] 、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负责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参与拟订我市困难群体住房、 [[ 教育 ]] 、司法救助等相关政策;制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用款计划,适时提出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意见。
(七)承办行政区划调整工作,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更名、隶属关系和界线的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修订 [[ 行政区域 ]] 规划,拟定全市地名管理法规并监督、组织实施;承办全市地名命名、更名工作;负责全市 [[ 标准 ]] 地名图书资料的审核。组织、协调、指导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办省政府、省民政厅下达的与接壤市的边界勘定和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县(市、区)间的行政边界纠纷。
(八)拟定全市城乡社区建设的政策、规章、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服务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负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依法进行换届选举,负责完善村(居)民自治制度,加强和推动村(居)务公开和基层 [[ 民主政治 ]] 建设;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市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九)制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负责老年人、五保户、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和涉港、澳、台地区及华侨的 [[ 收养儿童 ]] 工作。主管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负责全市社会福利彩票发行和各类社会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工作。拟定全市 [[ 社会福利 ]] 企业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社会福利企业资格的审查、报批和企业人员安置变更认定工作;指导城乡福利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指导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的就业工作。
(十)制定地方性 [[ 婚姻 ]] 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具体承办全市涉港、澳、台地区的婚姻登记工作;审批、管理全市婚姻服务中介机构;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全市被救助人员的教育、管理、返送工作;指导救助管理站建设,协调全市救助管理工作。
(十一)拟定全市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 [[ 政策 ]] 并组织实施;加强对老龄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十二)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三)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 [[ 突发公共事件 ]] 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置本部门、本系统的突发公共事件;负责民政系统信访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时有效、依法妥善地处理好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切实维护好上访人的合法权益;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及县(市、区)对全市复员退伍军人来信来访处理及稳定工作,对省、市复员退伍军人问题工作小组交办的有关案件进行督办、督查,及时向工作小组报告工作和结案情况。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 [[ 志愿者 ]] 队伍建设。
(十五)承办市委市 [[ 政府 ]] 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参考文献==
[[Category:政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