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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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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 ''' 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根据《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 》设立的。
==职责调整==
(一)将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的 [[ 职责 ]] 整合划入省国土资源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 [[ 行政审批 ]] 事项。
(三)将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实施的职责交给 [[ 事业单位 ]] 和社会 [[ 中介组织 ]]
(四)将土地评估、 [[ 土地 ]] 登记代理机构和人员资质认定职责交给 行业 [[ 协会 ]]
(五)加强全省国土规划、 [[ 土地利用 ]] 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和节约集约利用制度。加强耕地保护的责任落实,强化土地开发整理职责,实现土地供需总量平衡。
(六)加强 [[ 矿产资源 ]] 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主要职责==
(一)承担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 矿产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省 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省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和可持续发展的研究,拟订涉及 [[ 国土资源 ]] 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促进循环 [[ 经济发展 ]] 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和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指导全省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和实施省级土地、矿产综合性规划及专项规划,制定土地利用、矿产勘查等年度计划,并监督检查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指导和审核市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县级矿产资源等专项规划;审批市县级土地复垦整理等专项规划;参与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重大土地、矿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登记;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管理,提供社会查询 [[ 服务 ]]
(五)承担全省耕地保护的责任。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指导和组织落实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省土地利用各种 [[ 数据 ]] 的责任。拟订全省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项目勘测、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省级重大土地调查专项,指导市、县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承办由省人民政府颁发 [[ 土地证书 ]] 的土地登记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完善并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收储、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 [[ 租赁 ]] 、作价出资、政府收购收回、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执行和监督落实国家国有土地划拨用地目录、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承担应由省级审批的改制 [[ 企业 ]] 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全省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中介 [[ 行为 ]] ,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规划矿区,划定省级规划矿区;负责管理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承担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 [[ 矿业权 ]] 设置方案。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省 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统一管理全省国家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 [[ 地质勘查 ]] 成果;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利用调查、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和矿产资源政策研究,提供全省矿产资源数据。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 古生物 ]][[ 化石 ]] 、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 [[ 保护地 ]] ;依法管理 水文地质、 工程地质、 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并监管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与评价;负责全省 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监测、监督防止 地下水过量开采和 [[ 污染 ]] 而引起的地质环境问题。
(十二)承担 [[ 地质灾害 ]] 预防和治理的责任。 [[ 组织 ]] 、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应急处置,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依法征收国土资源收益和监管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 [[ 矿业权 ]] 权益,负责国土资源有关资金、 [[ 基金 ]] 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 [[ 科技 ]] 专项,负责国土资源科技项目及成果管理,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 [[ 信息 ]] 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拟订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国家出资的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参与开发管理工作;依法审查报批矿产资源对外合作区块, [[ 监督 ]] 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Category:政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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