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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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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 [[ 行政审批 ]] 事项。
(二)将耕地占用 [[ 税 ]] 、 [[ 契税 ]] 征收管理职责划给省地方税务局。
(三)将省国家税务局对城市商业银行和 [[ 农村 ]] 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职责划入省财政厅。
(四)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 [[ 标准 ]] ,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 [[ 科学 ]] 化和透明度。严格征管,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五)健全财力与 [[ 事权 ]] 相匹配的省以下财政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较大幅度地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增强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提供 [[ 公共服务 ]] 的能力。大力减少、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承接财政部下放的适合地方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工作。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的财政体制改革,建立统一规范的省直管县财政体制。
(六)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力度。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 [[ 行政成本 ]] 。
(七)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职责,完善省与市县、国家与地方 [[ 企业 ]] 的分配 [[ 政策 ]] ,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地区之间、 [[ 行业 ]] 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Category:政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