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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 [[ 行政审批 ]] 事项。
(二)将药品、 [[ 医疗器械 ]] 等技术审评和认证工作交给 [[ 事业单位 ]] 。
(三)将综合协调 [[ 食品安全 ]] 、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省卫生厅。
(四)将省卫生厅承担的食品卫生许可(按照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最新规定,以下改称餐饮服务许可),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以下简称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 [[ 化妆品 ]] 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省以下垂直管理改为由地方政府分级管理。
==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国家药品、 [[ 医疗器械 ]] 、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地方性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起草相关 [[ 地方性法规 ]] 、规章草案。
(二)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餐饮 [[ 服务 ]] 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三)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有关审核工作;监督实施保健 [[ 食品质量管理 ]] 规范。
(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 [[ 技术 ]] 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
(五)负责药品、 [[ 医疗器械注册 ]] 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拟订地方药材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再评价和淘汰;配合有关部门实施 [[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 ,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六)监督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依法对野生药材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七)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发布辖区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 [[ 麻醉药品 ]] 、 [[ 毒性药品 ]] 、 [[ 精神药品 ]] 。
(八)组织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食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批。
(九)指导地方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监督实施 [[ 执业药师 ]] 资格准入制度,负责执业药师注册和 [[ 继续教育 ]] 管理工作。
(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Category:政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