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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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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州市林业局 ''' [[ 梅州市人民政府 ]] 主管全市林业工作的职能部门。
==主要职能==
(一)负责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开展 [[ 森林 ]] [[ 草原 ]] [[ 湿地 ]] 、荒漠和陆生 [[ 野生动植物 ]] 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和荒漠化、石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 [[ 全民义务植树 ]] 、城乡绿化工作。组织开展 [[ 退耕还林 ]] ,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石漠化沙化防治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和草原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落实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 [[ 运输 ]] 。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工作。指导生态公益林划定和公益林保护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林权纠纷调处工作。组织实施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指导林业 [[ 有害生物 ]] 的防治、检疫工作。
(四)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 [[ 栖息地 ]] 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五)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并按相关标准组织实施。管理国家、省和市重要湿地,指导湿地生态保护修复、 [[ 湿地公园 ]] 建设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负责监督管理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的设立申报、规划和建设等相关工作。负责市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省级、市级和县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 (审批),组织审核 [[ 世界自然遗产 ]] 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参与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监督落实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改革工作。监督落实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 [[ 合法权益 ]] 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监督落实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 [[ 木材 ]] 利用政策,拟订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开发森林体验、森林康养和生态教育等生态服务产品。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八)负责、指导国有林场建设发展和林木 [[ 种苗 ]] 、草种工作。负责市级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承担林木 [[ 种苗 ]] 、草种质量检查工作。
(九)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 [[ 组织 ]] 或参与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依法行使相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实施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防护标准。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开展宣传 [[ 教育 ]] 、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指导监督林业 [[ 行业 ]] 安全生产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林业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预算内 [[ 投资 ]] 、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监督指导林区公路建设和管理。
(十二)负责林业科技、宣传教育、交流与合作工作。指导全市林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林地 [[ 土壤 ]][[ 污染 ]] 防治工作。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 [[ 国际公约 ]] 履约相关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市林业局应当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 [[ 国家公园 ]] 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国家公园体制。[[Category:政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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