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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 [[ 行政审批 ]] 事项。
(二)取消组织和指导 [[ 旅游 ]] 设施定点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旅游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等 [[ 公共服务 ]] 建设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发展旅游业的方针、 政策和 [[ 法律 ]] 、 [[ 法规 ]] ,起草有关 [[ 旅游业 ]] 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拟订旅游行业标准和规范的具体实施细则;指导各市旅游工作。
(二)制定全省 [[ 旅游业 ]] 发展规划和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全省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
(三)组织全省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监测全省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和 [[ 行业 ]] 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和协调全省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承担特种旅游的相关工作。
(四)承担规范全省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 [[ 消费者 ]] 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全省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拟订并组织实施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标准;负责全省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旅游应急救援等 [[ 公共服务 ]] 体系建设;指导旅游 [[ 行业 ]][[ 精神文明 ]] 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五)推动旅游国际交流与合作,贯彻执行国家赴港澳台旅游的 [[ 政策 ]] ,指导全省对港澳台旅游市场的推广工作;管理全省居民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及相关事务;负责我省旅游行业派驻国外的机构及境外国家(包括港澳台)在我省开设旅游机构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六)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旅游人才规划,指导旅游培训工作,贯彻国家旅游从业人员的 [[ 职业 ]] 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并组织实施。
(七)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Category:政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