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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 [[ 行政审批 ]] 事项。
(二)加强对所监管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财务监督、经济责任 [[ 审计 ]] 和风险控制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 》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 [[ 国有企业 ]] 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市属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三)拟订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的有关 [[ 政策 ]] 、审核市属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四)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规定,对市管企业董事会成员、党委成员、纪委书记、经营班子成员进行管理;依照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 [[ 社会主义 ]] 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党组织、思想建设和党员 [[ 教育 ]] 工作,指导市属国有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向所监管企业派出 [[ 监事会 ]] 和财务总监;负责监事会和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通过 [[ 统计 ]] 、稽查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并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八)贯彻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行政 [[ 法规 ]] ,制定有关制度。
(九)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Category:政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