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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 [[ 工商行政管理 ]] 的方针政策和 [[ 法律法规 ]] ,起草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
(二)负责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 [[ 农民 ]] 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 [[ 网络 ]][[ 商品 ]] 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 [[ 服务 ]] 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 [[ 行为 ]] ,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与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协调打击传销联合行动。
(六)协助开展 [[ 垄断 ]] 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 [[ 经纪人 ]] 、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 [[ 抵押物 ]] 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 [[ 广告业 ]] 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组织管理商标和特殊标志,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查处 [[ 商标 ]] 侵权行为,监督管理商标印制和商标代理活动,负责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十一)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企业、 [[ 个体工商户 ]] 、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文献==
[[Category:政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