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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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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内容==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是广州市政府直属机构之一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 [[ 行政审批 ]] 事项。
(二)增加牵头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 [[ 职责 ]] 。
(三)加强环境治理、 [[ 污染 ]] 减排和环境综合执法。
(四)加强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与 [[ 农村 ]] 环境保护。
(五)加强全市机动车等流动污染源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 [[ 政策 ]] 、法律、法规和 [[ 标准 ]]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水体、 [[ 土壤 ]] 、 [[ 大气 ]] 、 [[ 噪声 ]] 、固体废物、机动车等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协调组织重大环境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工作,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市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制定并组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统筹管理全市 [[ 污染物 ]] 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发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监督各区、县级市和有关单位落实减排任务。
(四)组织、指导并协调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 环境 ]] 保护专项资金预算,并组织实施。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对重大经济和 [[ 技术 ]] 政策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管理权限审查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督建设项目实施污染防治“三同时”制度。
(六)指导、协调、监督 [[ 生态环境 ]] 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组织开展对 [[ 生态功能保护区 ]] 、 [[ 自然保护区 ]] 、 [[ 风景名胜区 ]] 、森林公园及湿地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示范区建设;牵头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七)受市政府委托制定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并协调、指导区、 [[ 县级市 ]] 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八)负责民用核技术应用与 [[ 辐射 ]] 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
(九)负责环境监察、监测、统计等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及信息系统;组织环境质量指数预测预报,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和重大环境 [[ 信息 ]] 。
(十)组织开展环境保护 [[ 科学 ]] 技术研究,推广环保应用技术示范工程,组织对外环保科技与经济合作交流。
(十一)指导区、县级市 [[环保| 环境保护 ]] 工作;协助区、县级市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
(十二)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的宣传 [[ 教育 ]] 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 [[ 排污收费 ]] 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文献==
[[Category:政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