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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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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 [[ 行政审批 ]] 事项。
2.取消相关 [[ 职业技能 ]] 鉴定、颁证职责。
(二)划出转移的职责。
将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 [[ 矿产资源 ]] 储量评审等机构和人员资质认定职责交给行业协会。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 [[ 土地 ]] 管理制度。
2.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等 [[ 自然资源 ]] 的责任。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省 [[ 宏观经济 ]] 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土资源 [[ 法律 ]] 、 [[ 法规 ]] ,拟订并贯彻实施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政策,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补充制定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指导各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省内 [[ 国土资源 ]] 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全省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 [[ 地质灾害 ]] 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等涉及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省土地利用各种 [[ 数据 ]] 的责任。指导全省城乡地籍地政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 [[ 统计 ]] 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确权、登记和分等定级工作,指导或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省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 [[ 基本农田 ]] 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并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 [[ 耕地 ]] 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 [[ 国务院 ]] 和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 [[ 建设用地 ]] 使用权的流转。制定并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核、报批工作。
(七)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 [[ 行为 ]] ,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八)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全省规划矿区、对 [[ 国民经济 ]] 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种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国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省级 [[ 地质勘查 ]] 项目,组织实施省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省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 古生物化石 ]] 、 [[ 地质遗迹 ]] 、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 [[ 应急预案 ]] 。
(十二)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 [[ 经济 ]] 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办法,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 [[ 基金 ]] 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三)推进国土资源 [[ 科技 ]] 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要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 [[ 信息化 ]] 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四)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拟订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境外矿产资源勘查,依据有关 [[ 法律 ]] 规定审批矿产资源对外合作区块,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五)承办省 [[ 政府 ]] 交办的其他事项。 [[Category:政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