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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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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关市民政局 ''' 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根据《中共韶关市委、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韶市联〔2009〕18号)设立的。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 [[ 国家 ]] 和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 [[ 法律法规 ]] ,草拟规范性文件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军队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 [[ 军队 ]] 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及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烈士审核、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 [[ 拥军优属 ]] 工作。
(三)负责 [[ 组织 ]] 、协调城乡救灾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四)负责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医疗救助 ]] 、临时救助、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五)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 [[ 政府 ]] 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际和县级行政区域边界勘定和管理;承担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核工作,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
(六)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实施城乡 [[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 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七)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促进 [[ 慈善 ]] 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弃婴(童)、五保户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八)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九)负责依法对 [[ 社会团体 ]] 、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察工作;负责市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 [[ 政策 ]] 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管理 [[ 福利彩票 ]] 销售工作,负责管理、使用、发放福利资金和民政事业费。
(十二)承办市 [[ 人民政府 ]] 和省民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参考文献==
[[Category:政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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