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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政府主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
==机构简介==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临沂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鲁政字〔2003〕399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临政发〔2003〕50号),组建临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临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政府主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拟定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违反规定排放油烟、在城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污染环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建设施工造成大气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沂河两岸(城区内)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查处时,可以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
八、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道路上违章停放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或拒绝将车辆移走的,可以锁定机动车车轮或者将车辆拖至不妨碍交通或指定的地点。
九、行使城区河道管理以及内陆渔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反规定捕鱼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参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对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发现的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工商、水利、公安、交通等方面的违规审批事项向有关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和参与处理意见。
十一、负责受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投诉和行政应诉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简介==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临沂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鲁政字〔2003〕399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临政发〔2003〕50号),组建临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临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政府主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拟定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违反规定排放油烟、在城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污染环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建设施工造成大气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沂河两岸(城区内)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查处时,可以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
八、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道路上违章停放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或拒绝将车辆移走的,可以锁定机动车车轮或者将车辆拖至不妨碍交通或指定的地点。
九、行使城区河道管理以及内陆渔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反规定捕鱼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参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对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发现的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工商、水利、公安、交通等方面的违规审批事项向有关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和参与处理意见。
十一、负责受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投诉和行政应诉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